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9-3-20 17:30:55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农村。“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三、税率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来规定:
   1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包括县级市的市区),税率为 7 %;
   2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 %;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 %。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五、税收优惠

  1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时,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出口产品按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 .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5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德,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6 .对金融业调增 3% 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税额计算与征收

  1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2 .税款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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