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2009-3-20 17:27:48

 

   什么是发票?什么是发票管理?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是通过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供应、使用、保管、检查、违章处理等各环节所进行的一系列筹划、组织和控制活动。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发票管理方面是怎样分工的?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发票的管理按税种的管理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监制、发放和管理;
   (4)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5)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有何作用?印制发票有何规定?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怎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然后,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有何规定?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4)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8)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有哪些? 
   (1)首先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种类、号码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厂长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3)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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