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2009-3-20 17:26:24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申报事宜的税费有: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和赠予税、筵席税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申报方式:
   (一)自行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证。
   (三)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是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电子方式。这些手段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
   (四)代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申报。
   三、直接纳税申报的办理
   (一)直接纳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先向税务机关领购各种纳税申报表、费用缴纳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如实填写,连同其他申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各类税种的申报表,如营业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申报表、教育费附加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资源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申报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我市确定各税种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为:
   1、营业税。纳税期限为“月”、“季”、“半年”、“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5日、10日、15日,我市纳税人一般按月、季申报。
   2、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季” ;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季后15日”;全年汇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2月底”。
   3、个人所得税。(1)对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简并征期的还有“季”、“半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2)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3)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如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7日”;(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
   4、资源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我市纳税人一般按月申报。
    5、房产税。(1)房产管理部门,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2)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 ;(3)个人,纳税期限为“季”、“半年”、“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7月20日”。
   6、印花税。印花税纳税期限为“次”,汇总缴纳的也可按“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7、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季后7日”。
   8、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年初”,申报和缴纳期限为“年初三个月”,对新增或查补车辆纳税期限为“次”。
   9、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参照营业税有关规定。
   10、土地使用税参照房产税有关规定。
   纳税人必须于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前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法定的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可以顺延一天,法定假日超过3日的,按实际天数顺延。
   四、延期申报
   (一)申请条件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之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完全出于主观原因或有意拖缴税款而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申请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呈交以下资料,领取和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1、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特殊原因的相关证明资料。
   按要求如实填写完《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后报送到主管征收分局。经主管征收分局同意,可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三)审核处理
   《征管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后,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纳税人应先按上期实际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六、纳税申报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含零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改正内容和处罚事项,纳税人无异议的,主管征收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处罚标准处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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