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有关证件、文件。
备注:
(1)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提供使用证明;
(2)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另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3)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变更注册资金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5)变更经营期限提交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企业章程修正案;
(6)变更经营范围,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份制的需提供章程修正案)。
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营业单位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7、营业单位因所有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备注:
(1)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2)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备注:
(1)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2)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备注:
(1)申请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2)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3)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4)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5)不是投资人本人来办理的需提供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备注:
(1)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依照《公司法》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涉及住所变更的提交住所证明;
7、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若成立了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8、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股东会内容应包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还应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涉及变更股东的,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还应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资格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